我市国有物业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原因有很多种,未办理首次登记是一个常见的原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制定的工作指引,主要是针对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情形。
对于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我市国有无证物业,根据地上有无建成房屋的情形,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地上无房屋(或仅有临时建筑或在建工程),第二类是地上有建成房屋的情形。具体指引如下:
一、地上无房屋(或仅有临时建筑或在建工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此类情形主要是提交有效的用地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核准登记后核发不动产权证(俗称“空地证”)。未能提交有效的用地批准文件,需向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咨询办理。
二、地上有建成房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此类情形最主要材料是用地批准文件、房屋规划报建和规划核实材料,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等,这样才能结合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俗称“确权”),核准登记后核发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
(一)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俗称“无土地证也无房产证”)
该类无证物业的用地批准、房屋规划报建和规划核实,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来源可按以下指引办理。
1.1986年12月31日(含)之前建成的历史房屋,可根据我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补办用地批准和房屋规划核实意见。另,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补办。确实不具备补办条件的,或因房屋质量安全不过关,经整改、改造的,可由用地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经房屋所在的区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核实意见后,可无需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涉及需补交地价和税费的,应当缴清。
2.1987年1月1日(含)之后建成的房屋,已完善用地手续,但无法提交完整规划报建资料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存根信息及其它相关审批档案资料为规划审批的主要依据,并结合该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实测绘成果,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具体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另,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补办。确实不具备补办条件的,或因房屋质量安全不过关,经整改、改造的,可由用地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经房屋所在的区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核实意见后,可无需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涉及需补交地价和税费的,应当缴清。
对于无用地批准手续的,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为准。对于违章超建、加建建筑面积等违法建设的项目,由执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我市国有无证物业,产权管理单位要核实其房屋来源,若不是自建房屋,而是通过购买、吸收合并或划转等方式取得的房屋,请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协助核查此类无证物业是否已办理首次登记,避免走弯路。
(二)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俗称“有土地证但无房产证”)
该类国有物业除无需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外,其房屋规划报建和规划核实,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来源可按第一种情形的指引办理。对于用地界址点无坐标的,还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开展补充权籍调查,明确宗地界址线和界址点坐标。涉及需补交地价和税费的,应当缴清。
对于违章超建、加建建筑面积等违法建设的项目,由执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地上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俗称“有房产证但无土地证”)
该类国有物业不涉及房屋规划报建、规划核实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主要涉及是否有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确权登记资料。按房屋来源的不同情况,有以下几种类型:
1.若属自建房,已有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确权登记资料,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此补办土地登记,换发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涉及补交地价须缴清。对于无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确权登记资料,则需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2.若不属自建房,鉴于存在多种情况,请先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此类房屋如何补办土地登记。
以上各种情形,若原用地单位已灭失,但需要查询相关资料或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需提供相关证明);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属地区政府委托或指定的单位、国有企业代为按规定申请办理(需提供相关文件)。